首部《糧食法》意在規范對轉基因技術的使用,將其解讀為對轉基因的“禁止”或“限用”是一種曲解和誤導。這種誤讀的社會后果是嚴重的,既不利于生物技術的發展,也不利于糧食生產和糧食安全大局。
國家立法對轉基因技術進行管理,在糧食領域率先破題。
2月21日,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在其網站公布《糧食法(征求意見稿)》,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主要糧食品種上應用轉基因技術,此舉再次引燃轉基因爭議。
轉基因寫入《糧食法》
《糧食法》從動議起草至今已經8個年頭。從 2004年《糧食法》動議起草,直到2009年十一屆人大二次會議才將制定《糧食法》列入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和國務院2009年立法工作計劃。而農業轉基因方面的立法工作則起步更早。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糧食法》是由國家發改委、國家糧食局牽頭起草。中國農業科學院生物技術研究所研究員黃大昉在接受《中國科學報》記者采訪時表示,意見稿可能更多地體現糧食主管部門的意見,但是糧食問題還牽涉到農業、環保部門、地方政府和糧食收儲和經營企業的利益。
“同時,就轉基因技術與管理而言,不僅僅涉及糧食,還涉及動物、微生物制品、工業原料等領域,這些則是《糧食法》無法覆蓋的。”黃大昉說。
黃大昉告訴《中國科學報》,在轉基因的專項立法方面,早在1996年7月農業部就發布了《農業生物基因工程管理實施辦法》;2001年,國務院又發布了《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但是這些都只是部門和國務院的法規,而非國家性的法律。
事實上,早在10多年前,環保部門就準備著手進行轉基因生物安全法的制訂,但迄今為止,一直沒有明顯的進展。
鑒于轉基因牽扯環保部、農業部、科技部、商務部等諸多部門,相關立法推進并不順利。
事實上,中國轉基因安全立法形勢并不樂觀。在環保部、科技部和農業部等部門之間,不僅在各自審批與監管的權限上出現沖突,甚至對于立法的必要性本身也存在分歧。
而此次《糧食法》意見稿中,也僅一處明確提及“轉基因”。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轉基因糧食種子的科研、試驗、生產、銷售、進出口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主要糧食品種上應用轉基因技術。”
對此,黃大昉表示:“《糧食法》主要是關于糧食生產、收儲、流通加工的法,轉基因問題在該法中只是糧食生產中的一個環節,所以只能定一個原則性的方向,具體的細則還需要制定更完善的專門性法規。”
爭議再起
首部《糧食法(征求意見稿)》中關于轉基因的規定,再次引燃了持續已久的轉基因爭議。
“這是中國首次立法對轉基因進行管理,這一舉措對于保護中國糧食安全和糧食主權具有重大意義。”長期關注轉基因議題的綠色和平食品與農業項目主任方立鋒告訴《中國科學報》,“這也表明相關政府部門傾聽和尊重了公眾的聲音與訴求,是對公眾的利益和健康負責任的舉動。”
但是,針對意見稿中提到的“轉基因糧食種子的科研、試驗、生產、銷售、進出口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方立鋒指出:“‘相關規定’的具體內容是什么,是否足夠完善,都有待于進一步澄清。目前來說,中國現有的轉基因生物安全法律法規尚不完善,仍然存在立法層次低、監管權責不明確等問題。因此,急需加快轉基因生物安全法的立法進程,以進一步加大對轉基因作物及相關產品的監管力度。”
以綠色和平為代表的轉基因技術反對派堅持認為生態農業等農業技術才是中國農業未來發展的希望所在。綠色和平在此前發布的一份調查報告中揭示,中國過去20年轉基因技術研發經費是生態農業的30倍,農業科技投入結構存在嚴重不合理的現象,嚴重阻礙了生態農業等可持續農業模式的發展。
方立鋒建議中國立即停止所有轉基因作物的商業化進程,并減少在轉基因技術研發上的財政投入,同時加大在已被證實行之有效的農業技術上的資金投入,并予以專項支持,例如生態農業,病蟲害綠色防控和分子標記輔助育種選擇技術等。
對此,許多業內人士不以為然。“首部《糧食法》意在規范對轉基因技術的使用,而不是禁止或限用。”黃大昉說,“將其解讀為《糧食法》‘禁止’和‘限用’轉基因是一種曲解和誤導。這種誤讀的社會后果是嚴重的,既不利于生物技術的發展,也不利于糧食生產和糧食安全大局。”
利益博弈
在中國社會科學院農村發展研究所研究員李國祥看來,從世界范圍來看,轉基因技術研發和應用是大勢所趨,我們不能回避。但必須慎重,特別是對主要糧食作物。意見稿的主旨思想是要對轉基因的使用進行規范,通過立法來制止對它的無序混亂使用。
知名“三農”專家、中國人民大學教授鄭風田在此前接受《中國科學報》采訪時也表示,糧食的商業化生產和研究是兩個概念。轉基因技術未來幾十年可能是很有潛力的方向,通過國家一號文件加強這方面的研究,未來技術成型,不至于被專利封鎖,可做技術儲備。
鄭風田進一步指出,全球目前對主糧的轉基因安全有很大質疑,對商業化的轉基因糧食有很大擔心。“我們有一些單位機構研究沒進行多少,就開始匆忙商業化。這些轉基因種子一旦被傳播到市場上,可能會在糧食安全領域引起不必要的恐慌。為此,意見稿規定,轉基因糧食種子的科研、試驗、生產、銷售、進出口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鄭風田說,“這一次專門對部分研究機構的行為設定底線,這個線不能碰。”
黃大昉則認為,此番出臺的《糧食法》對轉基因的表述與現行轉基因方面的法規并無明顯沖突。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迄今為止,我國尚未批準轉基因糧食進入商業化生產,私自種植、加工和銷售轉基因糧食及加工制品均屬違法行為。
“但我個人認為把轉基因和其他糧食安全和食品安全問題相提并論,似乎不是很準確。”黃大昉說,“轉基因與食品安全問題有著本質的區別。轉基因的爭議在于如何規避技術發展過程中可能存在的風險,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要加快技術發展。糧食法草案將其與食品安全問題放在一起,只作簡單表述,是否妥當是值得商榷的。”
“畢竟這還是草案,定稿還得征求各方意見。”黃大昉說,“在征求社會意見和未來全國人大審議之時,還會有激烈的利益博弈,最后定稿必將是各方意見充分協商、妥協之后的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