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一號文件連續9年聚焦三農,2012年的一號文件《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快推進農業科技創新持續增強農產品供給保障能力的若干意見》在繼續關注農業的基礎上,將著力點落于農業科技創新。
“一號文件抓住了當前我國農業發展中的主要問題,一是科技創新,二是實用技術的推廣應用。知識產權的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滲透至農業科技創新及技術推廣應用的各個環節。可以說,知識產權與農業科技創新唇齒相依,密不可分。在農業科技創新迎來發展機遇期之際,知識產權勢必在其中發揮更大的作用。”業內專家作了上述表示。
知識產權是源頭
“此次中央一號文件明確提出要取得一批重大自主創新成果,搶占現代農業科技制高點。并提出要著力抓好種業科技創新,加快培育一批突破性新品種。其目的就是要增加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創新成果數量,這對于保障國家糧食安全以及農民增產增收具有決定性意義。”業內專家強調。
據了解,近年來,我國農業科技取得了突出的成就。以植物新品種保護為例,“十一五”期間,我國農業植物新品種申請量和授權量分別是“十五”期間的1.72倍和4.29倍,年均增長4.89%和29.16%。涌現出了一批豐產性好,廣受農民歡迎的植物新品種,為實現糧食增產做出了貢獻。
雖然農業科技創新成績顯著,但與國際先進水平相比,差距仍然較大,特別是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重大創新成果依然不多。農業部總經濟師、新聞發言人陳萌山表示,目前,我國農業科技總體水平還不高,跟蹤式、模仿式、甚至低水平重復式研究還較多,類似雜交水稻、黃淮海綜合治理等重大成果多年少見,我國50%以上的生豬、蛋肉雞、奶牛良種,90%以上的高端蔬菜花卉品種仍依賴進口。
另外,有統計顯示,我國有70%以上的先進農產品加工成套設備依賴進口,而大多數國產農機產品僅相當于發達國家上世紀70年代水平。
正是這樣的狀況,決定了農業創新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重要意義。“在推進農業科技進步的過程中,一定要注意正確處理技術引進和自主創新的關系,防止我國農業生產體系對外來技術的過度依賴,用自主知識產權支撐糧食生產等農業體系。”中國農科院農業知識產權研究中心副主任宋敏在接受中國知識產權報記者采訪時表示。
宋敏同時強調,進一步增強農業科技創新能力,創造出更多的新品種和技術,增加對農戶的科技支撐,這將比現金直補更能調動農民生產的積極性。
知識產權事業“十二五”發展規劃就提出了知識產權惠農工程,明確表示要扶持開發一批科技含量高,市場競爭優勢明顯的專利產品、專利技術,培育一批馳名商標,綜合運用專利、商標、植物新品種、地理標志等知識產權,打造一批上規模、競爭力強、附加值高的農林產品品牌,以期為保障農業安全及農民增產增收貢獻更多力量。
知識產權是屏障
如果說培育創新成果是科技創新的重點,那么如何激發創新熱情,保護創新成果,則是農業科技創新的另一個關鍵環節所在。此次一號文件明確提出要加大農業知識產權保護,開宗明義的指出了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要性。
宋敏則認為,知識產權保護對于農業科技進步具有重要意義,倘若缺乏知識產權保護,一方面意味著國家對農業技術的主權利益有可能流失;另一方面意味著對地方、行業相對利益的否認,這將會挫傷其投資農業科技的積極性。
如其所述,從國家層面來看,在跨國種子公司頻頻在華加大專利布局,大舉占領市場之際,加大知識產權保護是我國應對國際競爭的必然之舉;從企業、行業層面來看,加大知識產權保護,打擊侵權行為,則將凈化市場環境,規范交易行為,從而將極大調動農業科技創新的積極性。
目前,各有關部門正不遺余力地推進農業知識產權保護工作。據不完全統計,在去年結束的打擊侵犯品種權和制售假冒偽劣種子專項行動中,農業部共查處了侵犯品種權案件117起,涉案種子達200萬公斤,案值3000余萬元。
國家知識產權事業發展“十二五”規劃中也明確表示將加強植物新品種保護行政執法,保護育種者合法權益。把握植物新品種保護的國際趨勢等。
“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將大大增強我國農業企業利用國內外知識產權制度對創新成果進行戰略保護和利用的能力。”這已成為業界共識。
知識產權是紐帶
激勵創新、保護創新都是為了更好的運用創新。如何將創新成果更好的進行轉化實施,解決科技與經濟脫節問題,則是此次一號文件所力圖解決的另一個重要問題。破解這一問題同樣離不開知識產權的助力。
“一號文件明確要求打破部門、區域、學科界限,有效整合科技資源,建立協同創新機制,推動產學研、農科教緊密結合。這就需要對不同的個體利益整合形成互惠互利的動力機制。無疑,健全的知識產權制度是明晰和保障個體利益的有效手段,因而也是整合個體利益,促進分工協作的基礎。”宋敏指出。
這也是應對創新成果推廣應用現實困境的必然之舉。據了解,目前我國農業的科技轉化率只有30%左右,70%左右的科技成果停留在論文上。同時,我國農業企業創新能力還較為低下,在國內農業發明專利和有效專利中,科教單位分別占40.21%和43.36%,企業只占15.25%和18.45%。在8700家種業企業中,平均每8家企業才擁有1件品種權。在268家“育繁推一體化”大型種子企業中,平均4家擁有1件發明專利。企業無法成為真正的創新主體,從而導致技術轉化實施率低,推廣應用能力差。
“導致這種狀況的根本原因就在于沒有健全的,以知識產權為核心的利益驅動機制。這使得科研單位與企業之間,上下游之間的封鎖隔離越演越烈。”宋敏一針見血地指出,要改變這種狀況,必須建立以知識產權流轉交易為紐帶的協作模式,充分尊重和保護各環節、各方面參與者的利益,形成上中下游互惠共贏的利益機制。
為了更好的實現科技創新成果轉化,推廣應用,目前,正有越來越多的科研院所以知識產權為紐帶與企業達成合作,利用知識產權制度建立安全可靠的利益回報機制,保障知識成果的充分公開和高效轉化。此舉將逐步培育企業成為農業技術集成運用的主體,成為農業技術推廣應用的載體。
以一號文件為導向,更多利用知識產權促進農業科技創新的舉措正在謀劃。宋敏對記者介紹,根據此次一號文件所提出的農業科技具有公共性、基礎性和社會性的“三性”定位,完善農業公共投資知識產權的權屬制度,實現農業公共科研投入、知識產權運營管理的權責統一將成為農業知識產權工作探索的重點。
此外,建立以知識產權獲取為目標的農業科技投入導向機制;建立農業知識產權轉化實施的招投標平臺,保證公正、公平、透明地配置和使用公共性農業科研成果等一系列舉措也將提上日程,知識產權在促進農業科技發展中的作用將日益顯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