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
2012年中央一號文件發布后,我國農業科技領域的多位專家圍繞文件中有關加強農業科技創新的論述,結合本學科的研究工作進行了多視角、多層面的闡述、分析,并針對未來的科研方向提出了很多獨特的見解和思路。從本期開始,“科技天地”將選擇刊登其中部分專家的觀點,以集思廣益,加快農業科技創新的步伐。
2012年中央一號文件對農業科技明確提出了“公共性、基礎性和社會性”的“三性”定位,并圍繞創新農業科技機制,提出了一系列具體的措施和要求。這既體現了農業科技的本質屬性,又具有很強的現實針對性。在農業國際化競爭加劇和我國市場化改革不斷深入的新形勢下,強調農業科技的公共性,對農業知識產權保護、管理、運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首先,公共性雖強調群體的共同利益,但有內外之分。科學知識沒有國界,技術卻是各國競爭、保持相對優勢的基本手段。美國不僅有高技術貿易禁令,還明確規定公益性研發成果之商品,必須優先在美國境內生產、制造,政府可以制止違反美國工業界優先受讓原則的成果轉讓行為。日本種苗法則規定了地方自治體(縣)對自己財政投資的科研成果擁有排他知識產權,排斥其他地區居民免費使用。因此,沒有知識產權保護的公共性,一方面意味著國家對農業技術的主權利益流失;另一方面意味著對地方、行業的相對利益的否認,會挫傷其投資農業科技的積極性。
其次,農業科技的公共性還體現為個體之間的相互依存性、互補性和共益性,協作是其核心體現。健全的產權制度是明晰和保障個體利益的有效手段,因而也是整合個體利益,促進分工協作的基礎。在我國,產學研結合、科技大協作已經搞了幾十年,效果并不理想。其根本原因在于沒有健全的、以知識產權保護為核心的利益驅動機制。必須建立以知識產權流轉交易為紐帶的協作模式,充分尊重和保護各環節、各方面參與者的利益,形成上中下游互惠共贏的利益機制,才能從根本上促進產學研結合與協作。
第三,公共性意味著公共資源的運用須以國家(人民)利益為出發點,體現民主、公正、公平、合法的公共精神。因此,政府不僅要在農業科技成果創造提供方面發揮主導作用,增加投入解決農業科技成果供給不足的問題;更要通過調控,保證農業科技成果能最終真正運用于保障公共利益。但現行的管理模式,無法確保公共性科研成果公正、公平地用于公共性目的。必須建立農業公共知識產權管理、運用機制,完善農業公共投資知識產權的權屬制度,實現農業公共科研投入、知識產權運營管理的權責統一;建立以公共性知識產權獲取為目標的農業科技投入導向機制,既可以立項委托研制,也可以后補助收購,建立保障公共性目標實現的農業技術儲備;建立公共性農業知識產權轉化實施的招投標平臺,保證公正、公平、透明地配置和使用公共性農業科研成果。
由此可見,沒有完善的知識產權制度和工作機制對公共農業科研成果進行公平、有效地調控和管理,片面的公共農業科技投入,不僅很難正確指向農業科技的公共性目標,反而會因為本來屬于公域的農業科技成果不當進入私域,阻礙農業科技的公共性功能發揮,就像沒有公共產權保障的城市綠地,必然會成為雜亂無章的私人菜地。
(作者為中國農業科學院農業資源與農業區劃研究所研究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