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的十八大提出“促進工業化、信息化、城鎮化、農業現代化同步發展”,以解決當前我國農業發展相對緩慢、工農業發展不協調矛盾突出的問題。一個國家經濟要實現平穩較快的增長,離不開工業化和農業現代化。雖然世界上多數發達國家的產業結構中工業產值比重增長和農業產值比重下降是其共同特征,但各國變化的模式不一樣。即便工業化程度高度發達的國家,若不能在農業和工業之間維持一種適當的平衡,則通常不能持續保證穩定的經濟增長。先行工業國家現代化的發展經驗表明,在工業化深入發展的進程中注重同步推進農業現代化,整個國民經濟就會持續健康發展。我國正面臨從中等收入國家向高收入國家邁進的嚴峻挑戰,要想成功跨越“中等收入陷阱”,必須從戰略全局重視和發展農業這一基礎產業,推進工業化與農業現代化的協調發展。
根據經濟持續增長的要求以及產業結構轉換的階段性特點和工農業兩部門之間發展的內在聯系,可利用以下兩個指標來判斷我國農業現代化與工業化協調發展的程度。一是工業、農業兩部門的增長速度。工農業之間是相互依賴、相互補充的關系,合理的工農業發展速度能促進國民經濟健康發展;增長率差距過大,則會影響整個國民經濟的正常秩序。根據世界發展經驗,工農業協調發展或均衡時,工農業兩部門增長速度比率,在工業化初期階段為3~3.5:1,工業化中期階段為2~2.5:1,工業化后期階段為1.5~2:1。依據劃分工業化階段的經典理論,我國總體正處于工業化的中期階段,但已出現向后期階段過渡的明顯特征。按2005年不變價格計算,2007年我國工農業產值增長速度之比高達4.02:1;按2010年不變價格計算,2011年我國工農業產值增長速度之比分別為2.42:1,表明近些年農業發展滯后,特別是2007年國際金融危機爆發時尤為顯著。二是工業、農業兩部門在國民經濟中的比重。世界各國產業發展經驗表明,在經濟達到高度工業化之前,工業在國民經濟中的比重將不斷增加,農業比重不斷降低,但產業間結構變動要與國民經濟增長相適應。人均GDP1000美元時(1964年美元),農業增加值占GDP的份額約為13.8%,從業人員占總就業人口的25.2%;工業增加值占GDP的份額約為34.7%,從業人員占總就業人口的32.5%。利用世界銀行數據,以1964年美元為基準平減換算后的我國人均GDP來看,2012年我國人均GDP為1007.7美元。2012年我國農業增加值占GDP比重為10.1%,從業人員占33.6%;工業增加值比重為45.3%,從業人員占30.3%。根據產業份額變化的標準結構,我國農業從業人員比重偏高,工業從業人員比重偏低,工業增加值比重過高。因此,從目前工農業兩部門的增長速度、工農業兩部門在國民經濟中的比重來看,兩者之間協調性不高。
當前,我國工農業關系呈現出以工補農、縱深互動發展、保障作用顯著等特征。未來,以工業化為載體的新技術、新裝備則越來越多地用于農業發展,工農業關系將更加緊密融合,工業化對農業現代化的支持力度會越來越大。但我們更要正視目前農業現代化與工業化協調發展的主要困難與問題,主要體現在工業化過快發展與農業爭奪資源的形勢日益嚴峻,如工業化帶來的資源環境載荷、工業化推動的農業成本上升、重工輕農取向造成的農業投入不足、資本傾向工業化引發的農業融資不暢等等。為此,在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引領下,以立足中國基本國情和具體農情為邏輯起點,堅持保障糧食安全、堅持進農民增收、堅持農業可持續發展、堅持要素合理流動的原則,依靠改革打開新局面,實現農業現代化新發展。一是切實落實資源、能源節約和生態保護機制,促進農業可持續發展。遵照十八屆三中全會要求,加快資源性要素產品價格改革,逐步改變目前市場條件下要素資源的價格扭曲機制。發揮價格機制的“決定性”作用,工業企業要發展,就必須擔當起外部環境變化的責任,把環境治理成本納入工業化發展成效的評價范圍和考核依據,著力改變透支資源求發展、高耗能源保增長的模式。二是增強調控政策的有效性,減緩農業高成本壓力。堅持工農業發展改革一并設計、一體推動,發揮工業對農業的輻射帶動作用、農業對工業的基礎支撐作用,促進工農要素平等交換和資源均衡配置。構筑資源要素向農業配置的長效引導機制,推動資金、技術、人才、土地等要素向農業流動。改變目前市場機制下要素資源的單一流向,通過公共財政、價格杠桿等手段實現資源要素的雙向合理流動,讓農業分享工業化化成果。三是加大基礎設施投入力度,夯實農業發展基礎。發展農業現代化離不開現代的基礎設施,要按照三中全會的精神積極探索新增農業補貼資金集中使用、集中用于改善農業基礎設施的有效途徑,發揮補貼資金聚沙成塔、集腋成裘的作用。創新融資機制,鼓勵和支持農業主產區采取政府注入資本金、土地儲備和盤活資產存量,組建規范的投融資公司,搭建平臺擴大農業設施投融資渠道,以及通過承包制來引入社會資本。四是加快創新農業農村抵押擔保政策,打破抵押擔保瓶頸制約。探索建立以土地權利抵押為核心的農地金融制度,成立地方性土地信托公司或土地銀行,地方財政根據政策性銀行的貸款計劃安排利差撥補計劃,納入年度財政預算。下一步加強土地抵押前后的聯系和指導,支持專業技術人員丈量耕地、造冊制作、規范制圖,做到面積清楚、權屬明晰。明確抵押土地的數量、質量、年限、用途及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違約責任等,并協助借貸雙方及抓好合同簽訂。同時探索把企業庫存產品、原材料、倉單、種養業保單、農業機械設備、提供農業生產性服務的收費權等物品和權利納入抵押質押范圍。
(作者系中國農業科學院農業經濟與發展研究所 副研究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