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簡稱《種子法》)修改決定。這是種子法自2000年頒布以來的第四次修改。在種業振興開局之年,此次《種子法》修改的背景和重點內容有哪些?為此,記者采訪了業內相關專家。
為促進種業創新發展提供法治保障
中國工程院院士、中國農業科學院原副院長萬建民表示,修改《種子法》是新形勢下立足我國發展實際、著眼未來發展需求,加強種業知識產權保護、推進種業自主創新、做到用中國種子保障中國糧食安全一項重大而緊迫的任務。
一是黨中央有明確要求。黨中央高度重視種業發展和知識產權保護。今年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審議通過的《種業振興行動方案》把修改《種子法》列為重點任務,強調要把種源安全提升到關系國家安全的戰略高度,要綜合運用法律、經濟、技術、行政等多種手段,推行全鏈條、全流程監管,對假冒偽劣、套牌侵權等突出問題要重拳出擊,讓侵權者付出沉重代價。
二是種業科技自立自強有緊迫需要。2015年修訂的《種子法》,將植物新品種知識產權保護從行政法規上升到法律層次,為保護育種者合法權益、促進種業創新發展提供了法治保障。我國種業原始創新動力不足,審定品種多但突破性品種少,同質化問題比較突出,亟須對種子法進行修改,加大知識產權保護力度,用制度導向激發原始創新活力。
三是國際上有可借鑒做法。目前國際植物新品種保護聯盟(UPOV)78個成員中,美國、澳大利亞、日本、巴西等69個成員已經建立了實質性派生品種制度,在實施實質性派生品種制度、擴大保護范圍和保護環節等方面積累了成熟的經驗做法,為我國《種子法》修改實施提供了有益借鑒。
重點聚焦種業知識產權保護
公平公正、健康有序的市場環境離不開法律的健全完善,《種子法》修改工作廣受社會關注。那么,此番《種子法》修改的重點內容有哪些?
農業農村部科技發展中心主任楊雄年介紹,此次修法重點是聚焦種業知識產權保護,主要涉及三個方面內容:
第一,擴大植物新品種權的保護范圍及保護環節。修改后的《種子法》第二十八條擴大了植物新品種權的保護范圍及保護環節,將保護范圍由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延伸到收獲材料,將保護環節由生產、繁殖、銷售擴展到生產、繁殖和為繁殖而進行處理、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出口以及為實施上述行為的儲存。
第二,建立實質性派生品種制度。《種子法》第二十八條、第九十條提出建立實質性派生品種制度,明確了實質性派生品種定義,規定了實質性派生品種以商業為目的利用時,應當征得原始品種的植物新品種權所有人的同意。
第三,完善侵權處罰賠償和行政處罰制度。為提高對侵害植物新品種權行為的威懾力,將懲罰性賠償數額的倍數上限由三倍提高到五倍;將法定賠償額的上限由300萬元提高到500萬元。對生產經營假、劣種子行為加大了行政處罰力度。
此外,為進一步鼓勵育種創新,《種子法》第一條、第九條、第十二條、第六十三條提出,加強種業科學技術研究,重點收集珍稀、瀕危、特有資源和特色地方品種,開展主要糧食作物、重要經濟作物育種攻關,保障育種科研設施用地合理需求等。為深化放管服改革,《種子法》第十一條、第三十一條進一步簡化了向境外提供種質資源或者與境外機構、個人開展合作研究利用種質資源,以及從事種子進出口業務的審批手續。為加強種子檢驗檢疫,第七十六條對種子生產特別是果樹種苗生產檢驗、檢疫的管理明確了法律責任。
建立實質性派生品種制度
記者了解到,《種子法》修改的一大重要制度突破就是建立實質性派生品種制度。
“簡單地說,實質性派生品種(EDV)就是對原始品種進行簡單修飾后育成的衍生品種。”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副研究員李菊丹介紹,1991年,國際植物新品種保護聯盟(UPOV)針對利用生物技術改造他人授權品種的情況,建立了實質性派生品種制度,目的是建立原始品種權人與派生品種權人的利益分享機制,鼓勵育種原始創新,減少模仿修飾。
李菊丹認為,實施該制度意義重大,時機成熟,條件具備:
一是夯實國家糧食安全種業根基的制度安排。當前,糧食安全這根弦比過去任何時候都要繃得更緊,保障種源自主可控比過去任何時候都更加緊迫,迫切需要從戰略上對種業知識產權保護做出制度性安排,用法律制度保障國家糧食安全。
二是推動種業科技自立自強的核心動力機制。當前我國種業科技取得很大進步,但種業創新發展的基礎仍不牢固,關鍵核心技術創新不足,種業企業的競爭力不強。業界強烈呼吁建立EDV制度,大幅提高保護水平,有效激發原始創新活力。
三是嚴厲打擊侵權套牌等違法行為的迫切需要。近年來,種業侵權糾紛案件占比明顯增多,業界對假冒套牌、仿冒仿制等現象反映強烈。據統計,從2016年到2020年,全國法院審結涉植物新品種糾紛案件從66件增加到252件,其中侵權糾紛案件占比超過80%,迫切需要從體制機制上增強保護手段,加大警示、震懾和懲治力度。
四是實施EDV制度的基礎條件已經具備。2015年《種子法》修訂實施以來,植物新品種保護體系進一步完善,研制了一批植物品種分子鑒定新技術,技術支撐條件已經具備。
李菊丹建議,要結合種業發展實際,按照“積極穩妥、有利有序”的原則,分類別、分作物、分步實施,加快建立適合我國國情的實質性派生品種制度模式及實現途徑。
品種權保護范圍延伸到收獲材料
記者注意到,本次修法將植物新品種權保護范圍由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延伸到收獲材料,怎么看?在實際中將如何操作?
中國農業科學院農業知識產權研究中心主任宋敏認為,品種權保護范圍是指品種權人行使權利的對象,包括繁殖材料、收獲材料,不包括直接制成品。
據介紹,在實踐中,繁殖材料、收獲材料和直接制成品的范圍界定因植物種類和用途會有所不同。一般來說,雜交植物的繁殖材料與收獲材料界限比較明確,收獲材料一般不能再作為生產用繁殖材料使用。例如,對雜交水稻品種來說,雜交種子是繁殖材料,生產出的稻谷是收獲材料,加工后的大米或草簾等是直接制成品。而對于常規作物和無性繁殖的植物來說,繁殖材料和收獲材料界限比較模糊,大多數情況下,收獲材料可以用作生產性繁殖材料。例如園藝作物品種,一般來說種苗或枝條是繁殖材料,果實是收獲材料,鮮榨果汁是直接制成品。
《種子法》將品種保護范圍擴大到收獲材料,一是防止實際中利用繁殖材料與收獲材料之間存在的邊界模糊,比如將收獲的常規小麥作為種子銷售的情況;二是給品種權人行使權利和收集證據提供更多的機會,比如在繁殖材料銷售或使用階段,品種權人沒有發現侵權或者沒有機會行使權利的情況下,在收獲材料銷售或倉儲等環節還可以收集證據和主張權利。
“這種制度安排能夠解決目前普遍存在的品種權維權舉證難的問題,并沒有為種子使用者設定較重的注意義務。相反,通過壓實種子使用者的監督責任可以促使其關注種子來源的可靠性,從源頭保證種子質量和維護自身利益。”宋敏表示,在具體實施中,如果遇到品種權人對收獲材料主張權利,種子使用者可以通過合法來源抗辯,適時轉移舉證責任,最終將侵權責任追溯到生產侵權繁殖材料的主體。這樣可以形成品種權人與種子使用者之間的聯動機制,有利于提高法律實施效率。
保留農民自繁自用授權品種
繁殖材料權利
我國是農業用種大國,農民還是用種主體。綜合考慮各方情況,修改后的《種子法》保留了農民自繁自用授權品種繁殖材料的權利。
對此,國際植物新品種保護聯盟理事會副主席、農業農村部科技發展中心總農藝師崔野韓認為,這主要基于以下考慮:
第一,有利于保護小農戶權益。我國農民有自留種的習慣,對于保存、改良和提供糧食等農業植物遺傳資源、維護生物多樣性作出了歷史貢獻。雖然農業生產經營規模化水平在不斷提高,但是對小規模農戶而言,保留其自留種權利可以減少生產成本,穩定生產生活。從實踐看,無論是常規種還是雜交種,農民自留種都會造成產量、抗性等方面下降,因此這種現象越來越少。
第二,司法解釋對大規模經營主體有明確界定。今年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的《關于審理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二)》(法釋〔2021〕14號)第十二條規定,“農民在其家庭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約定的土地范圍內自繁自用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不構成侵權”。對于新型農民承包大戶,以及農民專業合作社和家庭農場等新型主體不屬于享有自繁自用權利的農民范圍,防止了濫用“農民特權”實施侵權行為。
第三,保留農民自留種權利是國際慣例。國際植物新品種保護聯盟(UPOV)公約1991年文本將農民自留種明確為非強制性規定,由各成員決定是否保留。美國、歐盟、日本、澳大利亞、阿根廷等多數國家在實踐中都保留了這一農民權利。
此外,種子法第三十七條對農民個人當地集貿市場上出售、串換自繁自用的常規剩余種子的行為也進行了嚴格限制,并且只是規定不需要辦證,但不得侵犯他人的品種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