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中央一號文件把農業社會化服務作為解決“誰來種地”問題的一個重要支撐,并要求加強農業社會化服務平臺和標準體系建設,聚焦農業生產關鍵薄弱環節和小農戶,拓展服務領域和模式,支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提供生產、勞務等居間服務。發展農業社會化服務取得的成效和積極影響是中央作出這一決策的現實基礎。
從20世紀80年代開始,我國農業社會化服務已走過組織建設和機制建設兩個發展階段,農業社會化服務水平波動上升,正向完善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發展農業社會化服務市場、促進小農戶與大農業銜接方向進一步發展。目前,農戶、合作社、村集體經濟組織、企業等多種主體,以服務農業生產為核心,通過自營、合作、共營等形式,開展農業產業鏈條上單環節、多環節甚至全過程的農業社會化服務,年服務面積近20億畝次,促進了農業增產、農業凈收入增長、農業勞動力非農轉移和非農收入增長以及農藥化肥的減量施用,顯著提升了綠色農業全要素生產率。特別是對中西部地區、糧食主產區、農業產業占比較高的地區和經濟發展落后地區農業高質量發展的促進作用更加明顯,對兼業農戶和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農業生產經營與總收入增加的助益更大。
到2023年11月,全國農業社會化服務組織服務了全國近50%的農業經營戶,農林牧漁服務業產值占農業總產值比重仍然不高,約在6%左右,農業產后服務和特色農業社會化服務市場需求得不到滿足,農業社會化服務的市場空間很大。農業社會化服務主體向規模化發展、服務內容向系統化發展、服務方式向個性化發展的趨勢已然顯現,農業社會化服務的廣度、深度、質量和效益有望提高。推動這一趨勢加速發展,使農業社會化服務在農業高質量發展和農業農村現代化中發揮更大作用,至少還需要解決以下三方面問題。
提升農戶組織化水平,為拓展農業社會化服務的廣度、深度提供前提條件。提升農戶組織化水平,為大面積連片經營統一購買農業社會化服務提供條件。政府搭臺,農村基層黨組織、村集體經濟組織發揮主導作用,引領分散農戶組織起來,作為一個整體,共同向市場服務經營主體購買農業社會化服務,或實現村集體統一提供農業社會化服務,都將為小農戶獲取優質、優價、全面、集約化的農業社會化服務提供基本條件,有利于帶動小農經營走上規模化、標準化、專業化、智能化甚至數字化農業發展道路。
培育壯大企業等新型服務經營主體,促進農業社會化服務質量和水平快速提高。“推進農業社會化服務全環節覆蓋”是加快建設農業強國的六大重點任務之一。而專業戶、合作社、家庭農場和村集體經濟組織等服務經營主體懂農業生產、熟悉農機操作,更擅長提供一個或幾個產中環節的農業社會化服務,例如,耕、種、采、收、植保等環節的農業機械化服務,服務內容、方式單一,掌握的技術、信息有限,服務能力、水平提升的后勁不足。企業更有實力和能力提供產前、產后甚至全環節的農業社會化服務,此外,農業社會化服務企業的組織建設和業務行為更容易實現規范化。當規范化程度達到一定水平,其農業社會化服務質量和凈收益將同時提高。這既是構建合理的新型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的應有之義,對形成一個健康、高效、成長性的農業社會化服務市場和產業,也十分重要且必要。
強化農業社會化服務行業指導的政府職責,營造利于農業社會化服務加速發展的外部環境。整體上看,對農業社會化服務行業指導工作的組織力度還需要加強,包括法律、法規、政策、規范等在內的相關制度體系內容也需要隨著農業社會化服務業的發展而發展、健全。應強化農業社會化服務行業指導職責,著力完善服務組織信用評價機制,加強服務組織動態監測,推動地方建立和定期更新社會化服務組織名錄庫、政府購買農業社會化服務目錄;結合農業生產空間布局、服務內容、服務供給主體、農業生產力、生產效率、環境生態等要求完善農業社會化服務標準和技術規范體系,特別是特色農業產業社會化服務組織和行為標準;制定培育壯大農業社會化服務企業、縮小農業社會化服務供給水平區域差異等方面的相關政策;研究拓寬政府農業公共服務覆蓋面,提高政府農業公共服務水平。